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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

申請人

  1.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2.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重新協議)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法院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書。
  3.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或香港、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