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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申請人
認領人。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成立之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認領在國外出生之被認領人,應檢附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經生父認領,或非本國籍未成年子女經國人生父認領並同時辦理出生登記,經父母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須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1次為限。
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經法院判決、調解確定應為認領之案件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