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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聯絡人:高鳳琴
資料來源:花蓮縣卓溪鄉戶政事務所
聯絡資訊:0939343321
申請人
本人。
戶長。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3) 現住地戶口名簿。
(4)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5) 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當事人為成年人,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 單獨成立一戶: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b. 房屋證明文件(
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6點查詢)。
c.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2) 初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b. 現住地戶口名簿。
c.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自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翌日起30日內。
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有關申請定居事宜,依申請資格及事由,須檢附不同之應備文件,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定居證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定居證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依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
初領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注意事項及應繳規費等須知請參照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受理戶政事務所
現住地戶政事務所。